珠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轉自新京報訊,近日,教育部與國家消防救援局聯合制定了《中小學校、幼兒園消防安全十項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并正式印發通知。通知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在地方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協同相關部門,依法依規加強對中小學校、幼兒園消防安全的指導與監督。對于履行職責不到位、導致火災事故發生的單位和個人,將按照《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進行嚴肅追責問責。
《規定》明確指出,中小學校、幼兒園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需承擔本單位消防安全的全面責任。主管消防安全的負責人需擔任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而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則對各自分管范圍內的消防安全負有領導責任。同時,這些學校、幼兒園應建立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并細化各部門及教職員工、保安、廚房工作人員、宿舍管理員、電工、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等崗位的消防安全職責。特別是學校實驗室,應制定并執行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儲存、管理和使用安全制度,并明確實驗室教學環節的安全操作管理責任。
在設施與建筑方面,《規定》強調,中小學校、幼兒園必須依法完成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及備案抽查等手續,嚴禁擅自改變建筑的使用功能或用途。學生宿舍和幼兒園兒童用房嚴禁設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幼兒園兒童用房更不得設置在四層及四層以上。與其他建筑合建的學校、幼兒園應采用符合要求的耐火材料分隔,并確保電纜井、管道井按規定進行防火封堵。此外,室內裝飾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必須嚴格控制,并符合相關建筑防火和內部裝修設計規范,嚴禁使用易燃、可燃板材、彩鋼板等搭建建(構)筑物或分隔房間。
對于住宿條件,《規定》要求嚴格執行相關設計規范,確保學生宿舍面積符合標準。任何不符合標準或擅自增加宿舍房間、床(鋪)位的行為,必須立即整改。
在安全用電與明火使用方面,《規定》強調,中小學校、幼兒園的電氣線路、燃氣管路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或人員設計、敷設,并定期進行檢查。學生宿舍應安裝限電保護裝置,嚴禁在宿舍和幼兒園兒童用房內使用明火和大功率電器。電動自行車、平衡車及其蓄電池也嚴禁在公共區域停放和充電。同時,學校、幼兒園應建立動火審批制度,并嚴格執行現場安全監護措施。
在疏散與安全出口方面,《規定》規定,教學樓、圖書館、食堂、集體宿舍以及幼兒園的兒童用房每層應設有足夠數量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并按標準配備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此外,學校、幼兒園應設置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隊),并定期開展消防安全培訓和演練,確保師生在緊急情況下能夠迅速、有效地應對。
最后,《規定》還明確要求,中小學校、幼兒園需按照國家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器材,并定期進行維護保養檢測。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需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并實行24小時雙人值守。這些措施的實施,旨在全面提升中小學校、幼兒園的消防安全水平,確保師生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